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

重庆豪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东方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97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豪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造漆村24栋2单元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MA5UPBFB5Q。
法定代表人:杨书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海,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东方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乐甲街道乐甲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0XXGWN26。
负责人:欧训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路,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城南大道18号中电建西北院常宁基地4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812K。
法定代表人:邵岗,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豪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东方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豪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豪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豪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20元,减半收取23,760元,由重庆豪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瑞瑶
审判员  唐庆福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