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林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2815号 原告:东莞市林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新村新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005774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中三路深圳软件园5号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1032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林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林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总共价值人民币355590.81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林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名下总共价值人民币355590.8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