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实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91执274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中三路深圳软件园**楼4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航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10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5月21日立案执行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实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234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详见(2019)川0191民初10210号《民事判决书》);以上暂计42342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实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国土、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向申请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都实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经合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91民初1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向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