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5民初30759号 原告(互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 被告(互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中三路深圳软件园**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1032L。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美哲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美哲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与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因***起诉在先,本院将其列为本案原告,将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本案经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7年7月26日。 二、工作岗位:主板硬件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被告对原告实行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存在调休制度。 五、工资结构和标准:原告主张其月工资16500元,自2019年7月起月工资变更为18500元,不包含加班费。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工资总额予以确认,主张原告工资具体为10000元、岗位津贴、加班费构成的综合薪资,岗位津贴没有具体标准,岗位津贴也是属于加班费的一部分,并表示根据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可知原告的工资为综合工资,即10000元、岗位津贴、加班费。原告表示岗位津贴与加班费不是一起算的。 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确认真实性的《劳动合同》记载:“……四、劳动报酬……(二)甲方经与乙方协商……2、双方约定以10000元+岗位津贴+加班费用确定乙方工资……(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双方对岗位津贴具体金额未约定,故每月支付的除10000元以外的数额均为支付加班工资,对此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岗位津贴明显不属于加班工资,故本院对被告关于岗位津贴也是属于加班工资的一部分的主张不予采信,双方对于工资总额并无争议,本案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岗位津贴的标准,仅凭《劳动合同》不足以体现双方确认的工资总额已包含加班工资,被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确认的工资总额已包含加班工资。虽然被告以18500元/月的标准核发原告2019年7月起的工资,与双方确认的工资总额一致,但是被告未提交工资台账等证据证明实际发放工资已包含加班工资的事实,故,本院认定双方确认月工资16500元和18500元中未包含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有双方签名或盖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据此本院认定原告工资包括基本工资10000元/月、岗位津贴6500元/月、加班工资,岗位津贴2019年7月起变更为8500元/月。 六、关于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考勤记录》以及原告提交《加班时间统计及加班费计算》显示,原告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工作日加班58.5小时、休息日加班73.5小时,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66.5小时、休息日加班218.5小时。根据本院上述查明的事实,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中不包含加班工资。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18926.72元[(10000元+6500元)÷21.75天÷8小时×58.5小时×150%+(10000元+8500元)÷21.75天÷8小时×66.5小时×150%)]。经核算,原告仅诉求被告支付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7945元,低于法定标准,属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七、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和原因:原告主张其于2020年8月3日向被告发送了电子邮件,以被告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电子邮件》。被告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表示其并未收到原告发送的该电子邮件。经查,原告表示其通过其的公司邮箱向被告人事经理电子邮箱和其另一个电子邮箱发送该电子邮件,该证据即其另一个电子邮箱收到的邮件,为收件方截图。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为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系电子证据并未经过公证,无法核实真实性,无法核实发件人及收件人的真实情况,也无法体现该电子邮件向被告投递成功的记录,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被告,因此,原告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及理由告知用人单位进行充分举证,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缺乏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八、原告的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23045元;2、被告支付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7945元;3、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3250元。 九、仲裁结果:深劳人仲案[2020]10712号仲裁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20278.01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休息加班工资57945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23045元;2、被告支付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7945元;3、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3250元。 被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无须支付原告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20278.01元;2、被告无须支付原告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休息加班工资57945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18926.72元; 二、被告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休息加班工资579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被告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