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5执38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中三路深圳软件园**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1032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共计76871.72元(人民币,下同)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付款凭证,称其已于2021年3月2日代申请执行人缴交社保13000.56元,于2021年3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3871.16元,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亿威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83.06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迟延履行利息221.67元;本院另将执行费861.39元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执行费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759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