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硕,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924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向江苏鑫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合计135.8261万元。此款限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监理费30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监理费30万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监理费3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监理费30万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监理费15.8261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
2、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余额较少已冻结。
3、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名下无车辆。
4、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名下位于江苏省射阳县海韵嘉园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执行关联案件查封,本案等待处置分配。
5、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纳入限制高消费。
6、已告知申请人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送达后的六十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龚宏伟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祁洪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