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建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中耕农业科技开发(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电建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504号
申请人:中耕农业科技开发(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卫星路科技园1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MU5PXH。
法定代表人:祖国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电建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大良镇旗良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603330892。
法定代表人:侯春玲。
被申请人:天津中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潮宗桥村村委会南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L12R2B。
法定代表人:冷刚。
申请人中耕农业科技开发(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电建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天津中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1,429,097.87元或等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电建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天津中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29,097.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开始起算),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彦权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龙孟燕
书记员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