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11408号
原告:北京合力远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合力远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合力远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合力远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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