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4073号之一
原告:南浔鲁兴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方丈港村九里桥2号。
经营者:***,男,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莘县。
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58号。
原告南浔鲁兴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与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根据原告南浔鲁兴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南浔鲁兴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浔鲁兴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101元,共计1,126元,由原告南浔鲁兴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