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满沅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6民终5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县正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23)冀0633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为: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委托合同》,被上诉人返还给上诉人电力安装工程款1803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2021年9月2日,上诉人雇佣的司机***驾驶上诉人所有的冀FQ****/冀F****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乡间公路行驶至易县*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造成易县某某公司所有的电力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为了修复易县某某公司的电力设施,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进行抢修施工,被上诉人收取了上诉人维修费用39030元。上诉人将上述维修费用通过诉讼的形式向上诉人的某乙公司索要赔偿时,某乙公司认为赔偿的费用过高,要求专业的机构进行评估,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河北某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实际勘验后进行评估,经鉴定损失金额为21000元。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对已经损坏的电力设施进行维修,被上诉人利用自己专业的优势,利用了上诉人没有经验不懂电力专业价格的情形,收取上诉人维修费用39030元(公估价额21000元)显失公平,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事实。上述事实,已被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也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是一个显失公平的合同,上诉人请求返还电力工程款18030元,自然就是要求撤销原来签订的《施工委托合同》为前提的,不然怎么要求返还显失公平多收的18030元的工程款呢?因此,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行使撤销权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是错误的。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委托合同》是显失公平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的、经济利益极不平衡的,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的《施工委托合同》,应予以撤销,由被上诉人返还给上诉人工程款18030元,以体现公平原则和切实保障公平原则的实现,使上诉人的损失降到最低。故上诉至贵院,请依法予以改判。 某甲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给原告电力安装工程款18030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9月2日14时50分许,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原告所有的冀FQ****/冀F****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乡间公路行使至易县*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造成易县某某公司所有的电力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找到被告,委托被告对其损坏的电力设施进行维修,双方签订了《施工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于2021年9月2日在*撞倒电杆1基,特委托乙方(某甲公司)包工包料进行抢修施工。经当地供电所验收合格后,支付施工费、材料费共计39030元(大写:叁万玖仟零叁拾元整)。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相同法律效益。后附材料清单”。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被告按要求完成了维修义务。2021年10月22日原告将维修款39030元给付了被告某甲公司,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发票。2021年12月2日原告起诉其投保的某乙公司,某某某乙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电力设施工程款、果树损坏赔偿款等财产损失。2022年5月23日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626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定兴县人民法院委托河北某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电力设施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鉴定损失金额为21000元。为此,原告起诉被告,请求被告返还其电力安装工程款18030(39030元-21000元)元。庭审中,原告***对《施工委托合同》不行使撤销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电力安装工程款18030元,其理由系被告利用自己专业的优势,利用了原告没有经验不懂电力专业价格的情形,以收取原告维修费用显失公平为由,致使原、被告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起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应行使撤销权。但原告***对《施工委托合同》不行使撤销权,故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委托合同》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否认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某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原告***应依约给付报酬。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电力安装工程款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37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现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与另案鉴定损失差价18030元,因上诉人一审庭审中不行使撤销权,其依据双方的委托合同请求被上诉人返还1803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无不妥。上诉人上诉主张双方的委托合同显失公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提供了报价,被上诉人二审陈述当时抢修是在晚上,人工费较高;且显失公平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故上诉人未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仅以另案鉴定损失与双方合同差价要求被上诉人返还18030元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