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勤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勤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百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1538号之一
原告:广东勤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30W。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优,广东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甜甜,广东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百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JXEG7G。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东勤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百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勤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0.63元、保全费2320.42元,合计5671.05元(原告广东勤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勤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邹国雄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