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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3民初20768号 原告:***,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被告:广州绍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20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绍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现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