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悦洋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悦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8416号之一
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郑桂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悦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被告:***,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悦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00元,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计26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冼伟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