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1执10号
***、***、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终3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已缴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终373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终37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终37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