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2民初1650号
原告: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立明,董事长。
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义,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颜双,电教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虹,办公室主任。
原告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立明,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颜双、常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46877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学楼电气改造工程《合同协议书》,按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更换开关箱、灯、插座、电缆、电线、吊棚、线路改造工程发包给了原告。按合同第4条规定,工程总价款46877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教学楼电气改造工程,现被告已将原告完成的工程实际使用,被告应付工程款468772元。此款经原告多要未果,现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辩称,我单位认为工程事实是属实的,我方也尊重这个事实,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我方有几处异议,第一个就是合同,经过查阅,我方认为整个工程合同材料上不够规范,工程过程当中有些手续不齐全,按照财务的制度我方无法支付工程款。第二个,原告说多次索要未果,这个事实我方觉得不完全正确,工程于2018年3月31日完成之后,原告也一直没有进行结算,当中包括手续这部分也不够健全,在2019年8月14日原告到我单位进行催款,我方也回复手续还不够齐全、不规范。所以我方一直也没有给原告进行付款。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同意支付原告整个工程款,诉讼费我方也同意承担,但不同意支付利息,逾期付款不是我方过错。与工程相关的费用,比如工程的设计费,一审造价费、二审造价费、监理费、审核服务费,这些费用我方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5日,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与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将其改造工程施工发包给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工程地点为南关区西三道街722号,工程内容为更换开关箱、灯、插座、电缆、电线、吊棚,工程承包范围为线路改造,合同工期为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2月30日和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3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签约合同价为46877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
2018年12月10日,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吉中信审字【2018】第782-1号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学楼电气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学楼电气改造工程,由建设单位提报的工程结算金额为468772元,经审核验证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为467739元,审减金额为1033元。建设单位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施工单位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审核单位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该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工程结算审定表上加盖公章,工程结算审定表记载审定值为467739元。
2018年3月31日,案涉改造工程竣工并实际交付使用,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与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在庭审中,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关于利息的主张。
本院认为,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将该校改造工程发包给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将工程交付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关于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因案涉改造工程的结算经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审核验证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为467739元,故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应按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关于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其主张的利息,系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67739元;
二、驳回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6元,由长春市南关区教师进修学校负担(吉林省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忠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隋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