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726民初57号
原告:黑山县永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黑山县太和镇大菸沟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山一分公司,地址黑山县黑山镇解放南街43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黑山县永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山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山县永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97元,减半收取11098.5元,由原告黑山县永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化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