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02财保232号 申请人: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区***与珍珠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98080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亳州市谯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人民中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69016474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亳州市谯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内账户存款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112978.71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2022年11月22日,亳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亳州市谯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银行亳州迎宾分理处:xxxx)内1112978.71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侠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