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69号
原告:**,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晴,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亳州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路8区商住1#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人民中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亳州供电公司、亳州市谯城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