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784执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百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明湖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06872126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泰格斯精密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西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06119609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泰格斯精密机器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11×××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457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冻结的效力消灭,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