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百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百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民初1220号 申请人:***,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申请人:潍坊百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明湖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068721269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百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潍坊百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百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被保全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