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14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径镇亭卫公路3316号1幢二层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532693。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办公楼202-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7525849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部,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0066787191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2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822296.41元,扣除执行费39657元,剩余案款3782639.4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2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