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281民初1026号
原告: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讷河市市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讷河市(中心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讷河市市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