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122民初12205号
原告:河南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882号院厂区内(综合办公室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98××××。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月23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路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路南侧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681T27F。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3月4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1606-1607室(CN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39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9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路天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国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路天公司及第三人伟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国峰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路天公司及第三人伟业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路天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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