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79号
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1037号C1-20-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茅岗路88号12栋首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有色金属工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0元,由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