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深圳中石油深燃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5191号
原告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上梅林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90626。
法定代表人李新。
委托代理人廖静,女,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中石油深燃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八路深燃大厦B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47487L。
法定代表人孙平贵。
上列原告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石油深燃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深圳市机场第二天然气加气子站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合同监理费为80080元。合同签署生效后,该项目于2013年2月开工,2014年12月工程初验,2015年8月已竣工验收,原告向被告提交收取监理费申请,但是没有收到钱款。
根据原被告签署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第五条约定:“监理酬金支付方式:气站工程开工后付30%监理费;工程初验前付至监理费80%;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付清”。经计算截止2017年4月30日,被告应付监理费80080元,应付利息10567元(分别:开工后30%监理费利息5182元,工程初验50%监理费利息4241元,竣工验收20%监理费利息1144元),累计应付金额90647元。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前的合同关系合法明确,被告拖欠原告监理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监理费80080元以及利息10567元,合计9064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依法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深圳市,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颂
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
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俞婷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