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4573、457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90626。
法定代表人李新。
被执行人深圳中石油深燃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八路深燃大厦B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47487L。
法定代表人夏荣刚。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石油深燃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5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中石油深燃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8008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6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17)粤0306执4573号;欠缴受理费部分由本院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17)粤0306执4574号,两案合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位于深圳市××街道××土地[××(××)××不动产权××]已被××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本院依法发函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丽莉
审判员 李 柳
审判员 黄少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