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执1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汇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秀路29号通发花园6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429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启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2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963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汇昌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启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31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31131.6元,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被执行人先后向本院交纳案款共计人民币132270.78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27.82元。本案执行到位案款共计人民币132998.6元,本院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867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131131.6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本案债务已执行完毕,请求对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318号裁决确定被执行人的偿付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请求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