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1722民初5223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雍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卧龙办事处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用2507816.5元及利息暂计90336.36元(以2507816.5元为本金,按照LPR的1倍,从2022年5月25日计算至2023年5月18日,实际应计算至全部给付之日)暂共计2598152.86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上蔡县大路张居委会肖庄、小王庄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标段监理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上蔡县**道**路**西路、荣光路围合区域内,监理期限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监理酬金4451500元。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到期后,原告继续履行监理工作直至2022年4月20日,该期间的监理服务费用依据上述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6.2.2项约定,监理期间延期超过15日的,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半月以上不足一月按满月计算,每月监理费用=合同暂定酬金÷工程合同工期(月),共计641316.5元。2022年3月7日,因被告长期拖欠监理费,按照上述监理合同约定,原告向其发出《工作联系函》,通知被告及时支付监理服务费,并拟撤出项目部监理人员,暂停监理工作。被告收到上述《工作联系函》后,仍迟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撤出项目部监理人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监理服务费2585000元,截至起诉之日止,仍拖欠2507816.5元监理服务费。原告与被告就原告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支付监理费2735000元。
被告(反诉原告)某甲公司辩称,一、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酬金445.15万元主张权利错误,监理酬金总金额约定为2338622.37元,理由如下:一、某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酬金445.15万元主张权利错误,监理酬金总金额约定为2338622.37元。理由如下: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1条约定:监理工程范围为棚改项目第二标段监理工程。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工程总投资46369.35万元;监理费用为445.15万元。即4451500元÷25万平方米=17.81元/平方米。2、第三部分专用条件:5.3.1条约定:监理费支付时在建工程合同工期(月)按60个月计算,若工程分期开工,则按分期工程的面积及工期按以上合同中约定的办法分别核算支付监理酬金。6.2.6条约定: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程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以上说明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监理酬金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的减少、是否存在分期开工,而应以分期开工的工程面积相应计算和相应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因此原告按合同约定总面积记酬,而不考虑实际分期开工的工程面积计算酬金,显然其结论是错误的。3、被告举证的编号分别为411722202100009、411722201600180、411722201600181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建筑面积为131309.51平方米。说明被告开发建设的商住楼工程总建筑面积131309.51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相比,减少了118690.49平方米。4、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实际监理酬金为:实际施工总建筑面积131309.51平方米×17.81元/㎡=2338622.37元。而不是被告主张的445.15万元。二、被告已经支付原告监理费2735000元。对此有被告的9笔监理费用凭证为证。被告已经超额支付监理费396377.63元。再加上应扣减的监理酬金2549233.09元,实际已经超额支付监理酬金5206251.38元。三、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于2021年2月退场,应扣减监理酬金2549233.09元。理由如下: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5条约定,监理期限自2016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1日止。2、原告仅履行合同到2021年1月份(1月份仅有5天上班,其余旷工)。对此,被告提供的原告制作的施工监理日记和2018年-2021年监理人员出勤明细表及考勤卡表为证。3、依据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6.2.2条约定,监理期限延期超过15日的,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半月以上不足一月按满月计算。每月监理费用=合同暂定酬金÷工程合同工期(月)。4、按照原告自己计算方式,每月酬金641316.5元,从2021年1月算起,也应扣除原告7.5个月的酬金,即641316.5元/月×7.5个月=2549233.09元。四、原告称“其于2022年4月20日撤出项目部监理人员”,并按这一截止时间主张监理费用错误,理由如下:被告举证的原告制作的监理日志和考勤卡表证明,其最后完成监理记录的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这说明原告客观真实的监理业务服务最终截止时间。原告主张2022年4月20日退出项目监理管理人员,但无证据证明。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不当得利监理酬金952815.16元;2、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反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反诉被告起诉反诉原告主张监理酬金2507816.5及利息90366.36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反诉被告主张按全部酬金445.15万元,监理酬金约定为2338622.37元,反诉原告已经支付2735000元,已经超额支付监理酬金396377.63元,对此反诉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理由如下: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1条约定:监理工程范围为棚改项目第二标段监理工程。项目住址总建筑面积25万㎡;工程总投资46369.35万元;监理费用为445.15万元。即4451500元÷25万平方米=17.81元/平方米。2、第三部分专用条件:5.3.1条约定:监理费支付时在建工程合同工期(月)按60个月计算,若工程分期开工,则按各分期工程的面积及工期按以上合同中约定的办法分包核算支付监理酬金。6.2.6条约定:因工程规模、监理服务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程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以上说明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监理酬金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的减少、是否存在分期开工,而应以分期开工的工程面积相应计算和相应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因此原告按合同约定总面积记酬,而不考虑实际分期开工的工程面积计算酬金,显然其结论是错误的。3、反诉原告举证的编号为411722202100009、411722201600180、411722201600181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为131309.51平方米。说明反诉原告开发建设的商住楼工程总建筑面积131309.51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相比,减少了118690.49平方米。4、反诉原告应向反诉被告支付的实际监理酬金为:实际施工总建筑面积131309.51平方米×17.81元/㎡=2338622.37元。而不是反诉被告主张的445.15万元。5、反诉原告已支付监理酬金2735000元,对此,由反诉原告支付的9笔费用凭证,反诉原告已经超额支付监理酬金396377363元。二、反诉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于2021年2月退场,应扣减监理酬金2549233.09元,该酬金也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理由如下: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5条约定,监理期限自2016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1日止。2、原告仅履行合同到2021年1月份(1月份仅有5天上班,其余旷工)。对此,反诉原告提供的反诉被告制作的施工监理日记和2018年-2021年监理人员出勤明细表及考勤卡表为证。3、依据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6.2.2条约定,监理期限延期超过15日的,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半月以上不足一月按满月计算。每月监理费用=合同暂定酬金÷工程合同工期(月)。4、按照反诉被告自己计算方式,每月酬金641316.5元,从2021年1月算起,也应扣除反诉被告7.5个月的酬金,即74191.67元/月×7.5个月=556437.53元。综上,反诉被告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已经超额支付的396377.63元回来看酬金也没有回复根据取得其未完成合理义务而应当取得的监理酬金556437.53元,该两笔费用均构成不当得利,反诉被告应当予以返还,为此,反诉原告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辩称,一、案涉工程的监理费应当按照合同工期(月)计费,案涉工程作为一个整体开工建设,不存在分期开工的情况。实际完成的施工面积未达到设计面积与分期开工不是一个概念,所有的工程施工均有先后规划,不可能把工程中的所有工作都在同一个时间进行。本案中,图纸、招标文件、各类工作日志记录、领款申请单均没有“某期”字样的抬头,足以证实工程不存在分期,当然也不存在监理工程量的减少。二、由于反诉原告拖延监理费,导致反诉被告于2022年4月20日撤出项目部监理人员,责任在于反诉原告,反诉原告应当向反诉被告支付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期间内产生的全部监理服务费。三、反诉原告至今欠付反诉被告监理费250多万元,根本不存在反诉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事实。综上,请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上蔡县大路张居委会肖庄、小王庄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标段监理工程;2、工程地点:上蔡县**道**路**西路、荣光路围合区域内。3、工程规模:本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面积96993.74平方米,其中西地块建设规划用地面积为37241.76平方米,东地块建设规划用地面积为59751.98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月25万平方米,该项目总投资月7.3亿元,其中工程费用月4.6亿元。4、工程总投资:46369.35万元。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44001139),委托人常驻代表:***。...四、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肆佰肆拾伍万壹仟伍佰(4451500元)。五、期限:1.监理期限:本合同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保修阶段服务期限12个月,开始时间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算。...七、合同订立1.订立实际:2016年8月26日。2.订立地点:上蔡县甲方办公室。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工程相关方的各项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有双方协商确定。...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2.5因非监理人的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2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者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监理暂停全部或者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有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业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奖励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地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收到通知后7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日内付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书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书。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告知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者部分工作。暂停告知后14日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出具或者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件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期阶段(含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2.1.2监理工作还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监理:施工监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还应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1)、施工阶段质量控制。(2)、施工阶段进度控制。(3)、施工阶段投资控制。(4)、施工阶段安全管理;(5)、施工阶段合同管理。(6)、监理人应及时组织指导各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及委托人的要求编制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并进行审核把关,协助委托人编制竣工备案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7)、施工阶段变更签证的管理。...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技术方案审查报告、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种类与安装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竣工验收种类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与监理归档资料、质量保修鉴定与监督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监理进场1周内,编制完成并报送现场工程部进行审批执行,提交两份;除以上两份报告外监理人应提交其他报告的时间和份数,在监理进场后与委托人工程部协商确定。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有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双方现场清点核对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交接。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3.1支付办法:(1)监理费的支付:该工程监理人员进入现场之日起7日内支付监理酬金30%,即133.5万元;之后每两个月支付一次监理酬金,支付时间为第2个月的25号前,竣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支付的监理费不得超过总监理费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支付到总监理费的100%(若工程结算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没有完成,但监理工作已经完成,第四个月支付到总监理费的100%)。(若合同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项目,办理支付时应按项目分开列项,工程竣工的时间按以上两项或多项中较晚竣工的时间为准。)。月监理酬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暂定酬金÷在建工程合同工期(月)×90%。监理费支付时在建工程合同工期(月)按60个月计算,若工程分期开工,则按各分期工程的面积及工期按以上合同约定的部分分别核实支付监理酬金。5.3.2双方约定施工监理工作期限自监理接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天(保修监理工作期限,开始时间以建立工作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2个月)。施工过程中,如果非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延误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监理人同意不再向委托人申请支付本合同总价款之外的监理酬金;延误时间超过2个月的,委托人应与监理人协商延误期间的监理酬金补偿标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如因非监理人原因,至使监理范围期限时间延长,监理范围时间可相应延长15日,若超过15日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复检工作监理费,即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半月以上不足一月按满月计算,以合同暂定酬金÷工程合同工期(月)作为监理附加工作费用。...6.2.5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合同双方不对监理酬金进行调整。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除相同比例的酬金。现原告认为被告拖欠监理费向本院提起请求支付拖欠的监理费,被告提起反诉认为已经多支付原告监理费,请求原告返还多支付的监理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监理服务。原告为证明其完成监理合同义务及附件工程量,向法庭提供了工作联系函及砂浆试块见证取样单、砼试块见证取样单、电渣压力焊见证取样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工程款申请单等证据。被告对该证明的质证意见为:工作联系函上面***于2021年12月份已经离开某甲公司,***是公司的技术人员,不是工作副总或者财务人员,其对联系函上的监理费计取情况不知情。原告提供***签字的工作联系函,该工作联系函载明:“致:河南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我司与贵司在2016年7月签订的上蔡县大路张居委会肖庄、小王庄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二标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截止到目前已经超出合同约定期限半年有余,按监理合同约定及双方补充协定的监理服务费,截止2022年1月底尚欠监理服务费92.47万元,(截止2019年底欠服务费14.72万元;2020年、2021年双方协定监理费按3.71万元/月计取,自2020年1月-2022年1月底合计25个月,合计监理服务费92.75万元,扣除2020年贵司已支付10万元、2021年贵司已支付5万元,尚欠监理服务费92.47万元。)我司恳请贵司给付拨付上述监理服务费,在此先行致谢!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某丙公司节省成本考虑,我司你撤出该项目监理部人员,特此告知贵司。如后续告知确有需配合时,我司接到贵司书面通知后,再派监理人员来现场配合告知,服务费另行计算。顺颂商祺!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2022年3月7日。”被告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的签字予以认可,但认为,***在签字时已经辞职,不属于该公司的人员,且***系公司的技术人员,不属于公司高管,其没有该项职权。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项目实际施工131309.51平方米,而不是25万平方米。原告认为系被告为提前办理完各项审批手续,致使本该在五年内完成的项目不能完成,因审批不了而不能施工的责任在于被告,不能据此减少监理费。被告提供了支付监理费明细单,证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监理费2735000元,原告对该数额予以认可。被告提供的施工监理日志、监理人员出勤明细表、考勤卡,证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原告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监理日志和出勤明显、考勤卡表不全面,只是一部分,该材料系原告制作,被被告扣押,致使原告无法提供相关施工监理。被告提供的河南某某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河南某某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7份《河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证明因原告退场项目,且在监理服务过程中,监理人员更换频繁,监理工作不到位,部分工程没有验收报告,工程完工后无法办理验收备案手续,被告方未完成工程验收备案,另行委托鉴定。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该评估、鉴定作出时间为2022年11月,双方的合同期限到2021年8月1日,同时因被告拖欠监理费,原告于2022年4月撤回暂停了监理工作,所有责任均有被告承担。2022年4月24日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出具(2021)豫上律函字第012号律师函,该律师函载明:“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本所接受河南某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九《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等相关问题,向贵公司发出本律师函:经上蔡县问题楼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单位上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站对上蔡县卧龙办事处大张居委会肖庄、小王庄棚户区改造工程(弘达御园)项目排查工作中,发现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职,擅自撤离其现场监理人员,导致工程施工无人监理,造成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使工程无法按时竣工验收,是造成问题楼盘的主因。为此,某甲公司委托我所向你单位提出严厉批评,并要求某甲公司督促你公司尽快派人上岗,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此,某甲公司问题我所向你单位发出如下通知:请你公司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务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到河南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弘达御园”项目进行监理施工。逾期不能到达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某甲公司将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同时依照法律程序向你公司主张索赔。特此函告。”2022年4月29日北京雍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作出(2022)雍函字【86】号律师回复函,该律师回复函载明:河南某乙置业有限公司暨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某甲公司”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所以迟迟不能进行,是因为某甲公司与施工单位就工程进度款支付出现争议,某甲公司没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单位不配合对构成质量缺陷整改,不能进行竣工验收,问题的根源是某甲公司失信违约,完全是自身的原因。现在某甲公司说成是监理不配合告知,完全是推卸责任,况且我委托人监理人员自2016年8月按合同进场履约到2022年3月从未中断监理公司,怎么说监理人员不到场造成的质量问题。我委托人与某甲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自2016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1日止,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45.15万元,自2016年8月30日至2022年3月底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期限8个月。某甲公司仅支付监理费273.5万元,仍欠200.83万元监理酬金。我委托人于2022年3月7日发出工作函给某甲公司要求支付监理费,以便能够继续监理服务,且并就该问题与委托人进行诚意沟通。经过半个月的等待,某甲公司仍拒不支付监理酬金,我委托人无奈撤出项目部监理人员。整个履约过程,是某甲公司违约在先,我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期满之后仍有继续进行监理服务,无任何违约之处。是某甲公司恶意拖欠监理酬金,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
另查明,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就其施工的B5#号住宅楼、B6#住宅楼、C10#住宅楼与某甲公司进行过诉讼。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招投标文件、招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施工日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银行支付明细、工作联系函、取样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判决书、***的工作明细、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本院本诉部分。本诉原告请求本诉被告支付监理费及利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因此,双方之间的监理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费为建筑总面积为25万平方米,监理酬金为4451500元,合同期限从2016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1日止,保修阶段服务期限为12个月。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6.2.6条约定:因工程规模、监理服务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程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原告完成监理服务的工程面积为131309.51平方米。且剩余的工程因未拆迁无法进行施工,因此,应当按照实际施工面积进行计算,原告实际施工部分监理费为(4451500元÷250000平方米)×131309.51平方米=2338097.14元,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支付监理费2735000元。被告已经超额支付监理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监理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为2016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1日止,原告实际提供监理期限到2022年4月20日,多提供服务部分的监理费用,被告也应当承担。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包括监理期限和相关服务期限,相关服务期限为保险阶段服务期限12个月,而本案的工程尚未完工,进行竣工验收,原告实际监理服务的内容尚未全部完成。因此,原告请求该部分监理费,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部分,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支付超额支付的监理费396377.63元及未完成监理期限应当扣除的监理费用556437.53。首先,关于双方超额支付监理费的问题,在本诉部分已经论述,反诉被告应得监理费为2338097.14元,反诉原告认可反诉被告应当监理费2338622.37元,反诉原告实际已经支付反诉被告监理费2735000元,反诉被告超额支付反诉原告监理费为2735000元-2338622.37元=396377.63元。因此,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支付不当得利款396377.63元,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反诉原告称,反诉被告于2021年1月已经离场,不履行监理职责7.5个月,该部分的监理酬金也应当扣除。反诉被告提供的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的取样单以及2021年9月27日工程款申请单,该证据上均有反诉被告的盖章,反诉原告诉称反诉被告于2021年1月份已经离场的意见,不能成立。反诉被告提供的***的2022年3月7日签字的工作联系函,也说明反诉被告不存在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行离场的事实,反诉原告对***的签字提出异议,认为***当时已经离职,不能代表公司签字。反诉原告提供的拨付工程款申请单上批准人栏内有***的签字,说明***能够代表公司签字,至于***是否当时离职,对于反诉被告不知情,反诉原告又无提供证据证明***离职的公告声明,因此,其在对***签字无异议的情况下,认为***的签字不能代表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提供的支付监理费明细中一份2018年8月23日反诉被告的监理费支付申请,该申请上载明反诉被告自2018年2月收到反诉原告支付的酬金后,至今已过去6个月多没有收到监理酬金,该申请书上有***的签字,同意暂付20万元工程款。这说明反诉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监理费的事实。综合以上,反诉原告请求扣除反诉被告支付7.5个月的监理费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九百二十八条、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反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河南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多支付的监理费396377.63元。
驳回本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反诉原告河南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793元,由本诉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664元,反诉原告河南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92元,反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2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