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祺骏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祺骏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8302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祺骏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27区华联城市全景E、F、G栋G栋3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59533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祺骏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裁【2021】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祺骏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36372.30元及利息、诉讼费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37282.59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36830.59元、执行费452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新安)裁【2021】3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新安)裁【2021】3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