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111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二楼桃源居12区13栋4单元,身份证号码420303196804152597。
被告深圳市祺骏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6区建安路寰通公司综合楼八角楼三楼01号,组织机构代码7979595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姓名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哲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