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8民初3343号之三
原告: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创新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杨孟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娜,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花园10号地E36号一楼101房。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
被告:***,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昆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0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新兴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