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1835号之一
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九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09529809。
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青山,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嘉聪,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大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6305T。
法定代表人:吴诒晃。
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3元,保全申请费647元,均由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应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琛
谢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