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恢5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诒晃。
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吓坑第一工业区7号B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PMHF61。
法定代表人:刘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杨、刘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2138号民事调解书和(2020)粤0307民初416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7执1545号,该案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73247元及利息等,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追缴受理费98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龙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张丹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锦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