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松岗新亚太铜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6658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松岗新亚太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基业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716889P。
法定代表人:孔超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鲁,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仪,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大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6305T。
法定代表人:吴诒晃。
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塘西二街**内装配车间大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47231805。
负责人:陈晓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松岗新亚太铜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316.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不含: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无形资产、生鲜货物或季节性商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松岗新亚太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316.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56.5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松岗新亚太铜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