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2844号之三
原告:东莞市华尔西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村裕隆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PUB87F。
法定代表人:李胜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文亮,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丽英,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大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366305T。
法定代表人:吴诒晃。
原告东莞市华尔西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华尔西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作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尔西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174.25元,保全费3741.9元,共8916.15元。由原告东莞市华尔西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秀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乐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