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尔西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2844号
申请人:东莞市华尔西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村裕隆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PUB87F。
法定代表人:李胜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亮,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英,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大坑路12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366305T。
法定代表人:吴诒晃。
本院在审理东莞市华尔西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44380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438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秀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乐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