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财保222号
申请人:贵州德倡乾坤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A栋1单元21层17号[兴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胡丽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馨,贵州云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大坑路12号A栋。
法定代表人:吴诒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德倡乾坤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龙岗支行的账号为40×××01的存款508263.11元人民币。同时,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德倡乾坤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蓉电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龙岗支行账号为40×××01的存款508263.1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