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2125号
申请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高家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韦晓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曲铁骑,总经理。
申请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88212.8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88212.8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