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7执89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白茆镇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55867478(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环城南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04083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54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9730.9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3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2020年7月28日,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动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49730.99元及3680.4元的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收款人均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申请本案予以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5490号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