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申62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白茆镇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科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科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动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5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常铝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于2018年签署的《企业对账函》显示科动力公司尚欠货款68522元,扣减2017年7月21日退货金额10269.01元,尚欠货款58252.99元。常铝公司在二审庭审后提交送货单及情况说明发票差额8522元的情况,二审法院未要求科动力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未收到发票或者已付货款,认定案涉货款尚欠49730.99元(58252.99-8522)错误。综上,常铝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常铝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争议焦点为科动力公司尚欠货款金额的认定问题。 根据案涉2017年8月对账的《企业对账函》,科动力公司确认尚欠货款60000元,双方亦认可常铝公司的退货款为10269.01元,二审判决据此认定科动力公司尚欠货款金额为49730.99元(60000-10269.01),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理正确。常铝公司主张2018年1月23日的《企业对账函》显示尚欠货款为68522元,科动力公司要求开具500公斤退货的8522元货款发票以供其填平账单,故该笔货款实际并未支付,但是科动力公司在2018年1月23日的《企业对账函》中“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一栏盖章,并未确认货款金额68522元(60000+8522)。常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对账函差额8522元属于科动力公司的应付货款,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常铝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综上,常铝公司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