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4破申77号
申请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2022年12月1日,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以无锡某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12月1日通知了无锡某有限公司,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无锡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无锡某有限公司注册于无锡市新吴区,成立于1992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1471万元,股东郭某某(持股比例98.9973%)、赵某(持股比例1.0027%)。截至目前,无锡某有限公司结欠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务973690.3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且无清偿能力,表明无锡某有限公司已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本院认为:无锡某有限公司在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本院具有管辖权;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其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清算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对无锡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