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404民初1180号
原告珠海市氟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双林片创业东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氟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电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市氟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氟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6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83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珠海市氟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