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83民初549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26日,住邹城市。
被告: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宏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济二分公司,住济宁市接庄镇济二电厂。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济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邹城市群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济二分公司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