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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上海博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05民初2488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颜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元,财产保全费125.06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