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民终728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颜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得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5民初9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优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屋顶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出租给电站所有人用于光伏电站建设,电站所有人将电站的运维工作委托给上诉人。在运维过程中,发现屋顶存在漏水情况,上诉人委托被起诉人进行维修,被起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要求退款,引起本案诉讼。本案应属承揽合同纠纷,且双方约定如有争议协商不成,可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应受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防水承包合同》中,载明工程地点为浙江省宁波市,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案涉上诉人提供的《防水承包合同》证据材料内容看,双方明确约定由被起诉人为起诉人发包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房屋屋顶防水工程施工,且整体工程面积较大,施工标准须参照和依据《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范》。据此,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理性。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在浙江省宁波市,不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