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德高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81财保7号 申请人: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锦业街18号13-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83CXL9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同舟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瓦房店德高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文兰办事处大连输油公司17幢北侧小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0TPN6F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59892.5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2年9月28日,本院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及仲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因立案材料不齐全,本院责令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申请人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将补充材料交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的原因和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财产担保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系被申请人所有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瓦房店德高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9892.5元。 上述冻结、查封的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毁坏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优得新能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