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24935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同原告。
被告: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钱麟,所长。
(2017)沪0104民初24935号原告***与被告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2017年10月11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7)沪0104民初24936号原告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17)沪0104民初24936号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7)沪0104民初2493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