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05行初293号
起诉人:***,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收到***起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验认证北京公司)行政诉讼一案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诉称:***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检验认证北京公司申请鉴定。检验认证北京公司出具《退函》,退回委托鉴定的事宜。***认为其申请手续齐备,检验认证北京公司未依法作出鉴定,故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检验认证北京公司(110217090025号)退函;2、判令检验认证北京公司对***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检验认证北京公司并非行政机关,***的请求事项亦非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