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安阳市双强豆制品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7财保84号 申请人:安阳市双强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二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安阳市双强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阳市双强豆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5000元。并提供太平洋保险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阳市双强豆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水碓子支行的银行账户1100********内的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安阳市双强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