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21执2060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天恩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奥某。
被执行人:银某。
法定代表人:田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天恩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21民初233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银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银某向申请执行人银川天恩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7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450元,共计17245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查控,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产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上述资金账户暂无资金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某名下不动产。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信息。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121执2060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